案情:去年10月,个体户柳黎前往房山区史家营乡拉煤。中午经过该乡鸿兴饭店,便准备进去吃点午饭再走。当走到饭店院内时,猛然间一黑色大狗向他扑过来,匆忙之中柳黎跳上院墙,又摔到了墙外,造成“左跟骨粉碎性骨折”,劳动能力丧失10%。当时鸿兴饭店已经停业,但是未设停业标志。柳黎将鸿兴饭店老板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、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8000元。而鸿兴老板则辩称:饭店已经停业,柳黎是自己躲狗时摔伤的,不是自己豢养的黑狗咬伤的,不同意赔偿。
解析:本案属于动物危险型侵权行为,是民法上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。该行为不以过失为构成要件,即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过失,只要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直接或间接的损害,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若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如黑夜盗窃或是故意挑逗狗被咬伤等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;或者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,不存在其他免责条款。本案中受害人柳黎去一个没有设立停业标志的鸿兴饭店吃饭,饭店是一个公共性很强的场所,任何人都可以去消费,柳黎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。因此,饭店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本报记者邓婷通讯员蔡利铮陈秀清扈秀康